作者:曾永前
【案情介绍】2008年3月,马某云经人介绍向王某销售了56万元的货物, 王某收购马某云的货物后,当时没有给付货款,而是向马某云出具了一张56万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马老板现金伍拾陆万元整。”(没有写出债权人马某云的名字),并口头约定在当年端午庆节前付清款。事后,王某一直久拖不付,2008年8月1日马某云向王某索款,王某又重新向马某云出具了同样文字内容的欠条,并约定在2008年国庆节付清款,并算11200元利息。此后,王某仍未按约定付款,并以欠条仅有“马老板”未注明马某云的姓名就不承认欠了马某云的货款。为此,马某云委托曾永前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
【案件处理】曾律师接受委托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王某购买了马某云的货物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与多个马老板有业务来往的机会搪塞赖帐。
尽管被告以该欠条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而拒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欠条应该认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6万元及利息11200元。
【曾律师评析】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定习惯交易的,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糊弄没什么文化的人,通常出现的情况有“今欠到李师傅货款某某元”,故意不指明欠具体债权人的款,从而容易产生纠纷,其一目的是为了拖帐,其二目的是为了赖帐,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要把握案件性质,掌握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因而该欠条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欺诈行为来混淆法律事实的真相。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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