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三岁非婚生女孩成功追讨日本籍生父59万元抚养费案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李欣(又名:松下竹云)。

法定代理人:李玲,系李欣(又名:松下竹云)母亲。

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0月,曾永前律师热情接待了神情忧郁的李玲女士。李女士称,自己于2002年结识日本籍男士松下田芳,2004年6月双方生育非婚生女孩李欣(又名:松下竹云)。2004年12月松下田芳不辞而别,李女士克服重重困难,孤身一人竭尽全力抚养教育年幼的女儿,在她的精心呵护下,李欣各个方面都发展得非常优秀。2007年6月,李女士得知松下田芳的下落,在她的极力要求下,松下田芳勉强支付了女儿几个月的生活费,随后就明确拒绝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和松下田芳多次交涉未果,万般无奈的李女士慕名找到曾律师,请求代理女儿通过法律途径向松下追讨抚养费。          

【案件评析】一位三岁的非婚生女孩,以法律的名义向日本籍生父追讨抚养费,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使案件的办理难度极大,这在东莞尚属首次。

一、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没有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本案中的松下田芳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负担李欣的抚养费。

二、松下田芳是日本籍人士,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女儿李欣向松下追讨抚养费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三、由于松下田芳在东莞工作,其工资支付单位又在东莞,因此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有利于案件判决后能执行到位。

四、松下田芳持有日本护照,随时都有可能离境返国,增加本案的审判和执行困难,因此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限制松下正刚离境。

五、松下田芳在中国大陆没有购置不动产,但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为防止起诉后松下转移存款、逃避执行,应尽快向管辖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

六、李女士无任何经济收入,这几年为了培养女儿,已经借债度日,根本没有能力打这场官司。但是,如果不及时向法院起诉,追讨松下田芳对女儿的抚养费,松下很有可能离境回国或转移财产,母女俩的生活将更加艰难。

【案件结果】秉承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理念,曾律师郑重接受委托,经过缜密的调查分析后,采取以下措施依法维护女孩李欣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李女士及李欣一家的经济状况,提请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使李欣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

二、迅速调查、收集、固定松下田芳与李女士生活同居、生育女孩及松下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证据,为随后开展的司法救助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松下承担其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面的抚养义务。

三、向受诉法院申请对松下田芳限制离境回国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积极与松下田芳的代理律师协调磋商,力争使松下田芳及时主动地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反复多次的审理调解,经过曾律师的据法力争,被告松下田芳慑于中国法律的威严,同意尽自己的能力履行对女儿李欣的抚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松下田芳分期向女儿李欣支付抚养费59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松下田芳已支付抚养费26万元,剩余的抚养费正在履行之中。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

更多精彩请登陆曾永前律师团网站: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简介: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等律师经验。曾永前律师在平时的法律工作中,注重并乐于收集整理、积累分析法律法规,善于应用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曾永前律师的网站(www.zengyongqianlawyer.cn)中收录有现行有效的民事、刑事、经济等全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曾永前律师亲自经办的精彩的成功案例。曾永前律师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曾永前律师团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团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室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广播电视台旁)

曾永前律师团咨询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转613

传真:0769-22301200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团网址:www.zengyongqianlawyer.cn


上一篇 三十一种非理性上访行为面临很大法律风险
下一篇 设立PE 哪里税收优惠最给力 全国PE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