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深圳罗湖区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圳法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基本解决了执行难。图为深圳中院的鹰眼执行查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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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一个司法痼疾,怎样治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于2014年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1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称深圳中院执行工作在程序规范和实体指标两方面均已达到《实施标准》所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目标。
■深圳的路线图
深圳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志光介绍说,解决执行难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其路径应为:执行难问题的提出——执行难问题缓解——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本解决执行难——社会认可的解决执行难。
据了解,深圳法院早期围绕执行工作的探索包括: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执行与立案分离、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执行机构与执行款项分离等制度;改变执行组织形式,将过去的执行员“个人执行制”改为“合议庭执行制”;创新执行方式,率先推出财产申报、新闻曝光、悬赏举报、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推动建立协助执行联动制度,将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查封、解封办文窗口引入法院,与在深圳的内资银行签订《统一办理司法协助公约》,建立起统一查询、统一冻结、统一扣划机制等;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装备执行防暴车、执行指挥车、执行运兵车和相关通讯、取证、防爆设备;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资源装备共享,人力物力协调联动;将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改善执行环境,在电视和公交上发布执行公益广告,在报纸登载执行故事进行法律宣传;完善执行立法,推动深圳出台全国第一部执行工作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订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探索和借鉴作用;推行执行公开,建设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等。
上述改革措施起到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效果,但是执行体制机制并未彻底理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尚未实现。
2012年以来,深圳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要求,基本解决了执行难的“四难”问题(人难找、物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
胡志光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是根本解决执行难,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根本解决执行难,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位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中院有责任且必须率先回答在根本解决执行难征途中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问题。
■什么叫基本解决
这次社科院法学所和深圳律协的评估报告称深圳基本解决执行难,那么什么叫基本解决?它是从何而来呢?
2011年5月,深圳市委在全市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上提出,深圳要争取基本解决“执行难”,并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确定为政法重点工作。
深圳中院党组据此制定了实现该目标的三年规划:2012年为开局之年,2013年为奋进之年,2014年为基本实现年。为科学评价深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水平,准确评估执行难问题解决情况,2014年,深圳中院在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实施标准》,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衡量尺度。
根据《实施标准》,“基本解决执行难”指法院通过信息查控系统、协助执行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控制、处置,使有财产可供处置的执行案件得到全部处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的执行案件则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状态。
■数据透露出来的信息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估深圳执行工作成效,深圳中院采取了第三方评估的形式,由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组成联合课题组,采取了文献分析、问卷调查、案卷评查以及访谈座谈等多种研究方法。
其中,共向深圳律师、其他地区律师、深圳法官发放问卷3917份,回收3735份;从深圳中院2011年至2014年结案的执行案件中,每年随机抽取50份案卷,共选取了200个案卷进行评查。
通过最终的评估报告,深圳法院执行工作成果得以体现:
——有效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比如立案信息告知情况,针对深圳律师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337个代理过执行案件的调查对象中,除了5人拒答之外,有801人回答均告知,占60.1%;319人回答多数告知,占23.9%;回答少数告知或不告知的,只有193人,占14.5%;还有19人回答不清楚,占1.4%。
——强制执行力度大幅提升。从启动到2015年11月30日,通过“鹰眼查控网”实际冻结银行金额52亿元,实际扣划30亿元,查询到房地产585186套,控制27525套,协助有权机关查询22753套,人员查询17919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畅通。案卷评查结果显示,深圳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终本结案较为慎重,在53个以暂无财产而终本的案件中,除了9个案件不需要“五查”之外,经过“五查”的案件有41个,占93.2%;未经过“五查”的只有3个,占6.8%。所有终本案件均经过了合议庭的合议。此外,在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终本案件中,结案后因限制出境、限制乘飞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而恢复执行的有2000件左右,约占终本案件的7%。
——执行活动透明规范廉洁。以执行收费为例,在抽查的200份案卷中,有192份案卷显示申请人没有预交执行费,占96%。
——执行公开率达到百分之百。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考量,深圳中院的执行案件信息是分层公开的:对于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执行案号、当事人、承办法官、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件状态等,是对社会公开的,这类信息公布在深圳法院网上,公众可随时查阅;对于案件的具体执行信息,如送达、摇珠、评估、拍卖等案件节点信息,是对当事人公开的,当事人必须登录深圳法院网上的当事人端口,才可以查询。
——执行效益效果双重提升。2011年至2014年,深圳中院的执行结案期限整体上呈缩短趋势:3个月及以内结案的比例从2011年的37.4%上升到2014年的61.6%;6个月以内结案的比例从2011年的58.3%上升到2014年的87.3%;执行结案期限超6个月的案件比例从2011年的41.7%下降到2014年的12.7%。全市法院人均办案数从2012年的110件上升至2014年的230件,人均结案数提高超过100%。
从基本到根本 路该怎么走
基本解决和根本解决有着本质区别,根据深圳中院的理解,“根本解决执行难”是指依托国家层面上包括财产及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信用体系的完备、破产制度的健全等,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落实。这一“落实”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有财产案件完全执行完毕,无财产案件则通过破产完全退出市场。
要做到根本解决,深圳法院表示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发力:
其一,进一步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已确定的改革方案是将实施裁决权和审查监督权剥离出执行局,成立执行决定庭(实施决定权)和执行裁判庭(审查监督权);重组现在的执行局,成立深圳法院强制实施局,设立跨辖区分局,统筹两级法院执行事务办理事项,其主体为执行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完全分离。2015年1月,该方案已在综合性改革示范法院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试点,迄今共受理执行案件102件。今年,深圳中院将在前海试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进审执改革。
其二,找准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新的突破口,争取深圳市人大的支持,在自然人破产立法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圳作为特区,拥有较大市和特区立法权。深圳中院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有利资源,争取深圳市人大的支持,在近几年内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提供退出机制。
其三,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对此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使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胡志光表示,深圳有一个这样的执行梦:未来,执行案件立案后,鹰眼查控网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引入破产程序(包括个人和公司破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启动社会信用惩戒程序,被执行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受到完全限制。如果查实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事实,法院启动追究其刑事责任程序。在打击拒执和信用惩戒编织的恢恢法网威慑之下,被执行人只有一条路可走——主动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这是执行法官之梦、执行法院之梦,也是法治之梦。(记者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