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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告诉您六起错案是怎么形成的!


原创 2016-05-19 黄利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的《法律意见书》告诉您六起错案是怎么造成的!

 

         关于宋x民涉嫌受贿一案致东湖区法院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宋x民涉嫌受贿一案2016年4月29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与宋x民受贿案完全关联的万x扬、江x才、焦x军、刘x培、李x勇等5个受贿案也均以“完全一样”的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从这一系列的“纠错裁定”可以看出“东方资产南昌办系列受贿案”的原审判决是一个存在重大问题的系列错误判决,“东方资产南昌办系列受贿案”是个系列错案。辩护人认为这6个错案的同时发生绝非偶然,因为一个判决发生错误,可能是个别法官的认知水平问题,2个刑事判决发生错误也可以勉强说是个别法官的认知水平问题,但6个刑事案件的判决全部同时出现错误,这就绝非一个简单的各区、各级原审法官认知水平问题可以说明原委的,这里面一定有它的原因。

 

         那么同时造成这么多的系列错案的原因是什么?辩护人认为,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辩护人能够看得到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分案审理;二是无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机关将一个所谓的“东方资产南昌办受贿案”人为割裂为6个案件,这绝对是造成错案的一个客观原因。所以要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辩护人建议贵院将宋x民受贿案和万x扬、江x才、焦x军、刘x培、李x勇等5个受贿案合并审理,并且为了防止诉讼的过度延迟而导致超期羁押的问题,建议法院在并案审理和尽快审理的同时对宋x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通知所有的证人尤其是所谓的行贿人到庭作证。

         一、建议贵院将宋x民受贿一案与其他密切相关的5个受贿案件并案审理。

        上面系列受贿案的所谓“受贿人”宋x民、万x扬、江x才、焦x军、刘x培、李x勇等人均属于同一家单位-----东方资产南昌办,所涉及的受贿绝大部分为所谓的“共同受贿”,所涉案情相同且紧密关联。因此宋x民、万x扬、江x才、焦x军、刘x培、李x勇等6个受贿案本来是就是一个案件,只是检察院为了特定的工作需要,即通过分案审理将其他的被告人转换为证人,从而指控本应合并审理的被告人的罪行。为了这个目的而人为地将一个案件割裂为六个案件。但人为的分案处理客观上影响了事实真相的调查,妨碍了法庭的举证质证。因为共同被告人分案处理之后,在不同的案件里,同时出庭对质根本无法实现,而是草率地以书面证据代替。这从实质上剥夺了分案处理被告人与其他共同被告人当面对质的机会,并造成辩护效果将大打折扣,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利。并案审理有利于通过对质揭示案件真相,避免人为分案处理可能造成的冤假错案。同时并案审理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可以防止不同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建议法院对宋x民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宋x民完全可能存在无罪错押的问题。本案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的硬伤,宋x民存在改判无罪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这样南昌市中院才撤销原审判决,发回贵院重新审理。贵院对宋x民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可以避免给宋x民造成更大的伤害。

        2、宋x民一案即使有罪也存在羁押超过刑期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不讨论这个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假设所谓的受贿金额成立或部分成立,宋x民从2012年3月3日被刑拘到现在,其被羁押的时间也长达4年有余,根据《刑九》的量刑规定,假设受贿的金额成立,那么其应当承受的刑期也不会长达4年之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助于避免法院因羁押过长而导致迫不得已非法加重上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辩护人认为如果继续羁押不仅会造成被告人受到过重的惩罚,对被告人极度不公,同时也将增加司法和监管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将妨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真正的犯罪。

        3、对宋x民取保候审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宋x民在此之前没有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罪名为受贿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4、被告人宋x民及其家庭面临各种现实困难。

        被告人宋x民本人身体患有各种严重疾病,如动脉粥样硬化,高血脂,其父亲患有癌症,其小孩也长期生病需要治疗,休学在家。取保候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面临的急迫的家庭困难。

        三、建议贵院尽快审理,及时结案。

        辩护人之所以建议贵院及时审理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从立案侦查至今,宋x民被羁押的时间也长达4年有余,长时间的羁押给被告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及时审理和结案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及辩护人、法官、公诉人等各方遭受不必要的诉累。

       2、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也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

及时审理有助于恢复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法院的信心,坚定人们对法制的信念。相反,案件久拖不决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均会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许多的猜疑及联想,促使人们动摇对法院的信任,也动摇大家对法制的信念。哲人就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及时实现,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

 

        四、建议重审法院通知所有证人(所谓的“行贿人”)出庭作证。

       1、被告人宋x民否定被指控的全部受贿事实,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此情形下,案件证据链极其脆弱,证人证言成了定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如果证人不出庭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状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证人不符合未成年人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情形;那么本案证人是否符合“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的两种情形呢?很显然,也是不符合的。因为在受贿指控中,证据链中最重要的两个环就是双方的供述、证言,没有这些供述、证言,根本无法定罪,也就是说任何一方的言词证据都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换句话说,本案中行贿方的证言对定罪有直接影响,根本不符合不出庭的条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证人有类似于前述三种情形的其他合理原因,所以本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3、本案证人或证人之间就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出入,或含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证言制作存在重大瑕疵(如许多证言和笔录都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即合理的时间里做出来的,比如说证人蔡x源的笔录,侦查人员用了17分钟做了长达5页3000多字的笔录,平均每分钟要完成200多字,很显然是不可能的完成的,类似的问题在宋x民案件中比比皆是),所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因为在此情形下,仅靠法庭上出示、宣读证言,对证言作书面质证,是解决不了证言矛盾的。而只有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对质,才能使证据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上述意见均关乎被告人的重大诉讼利益以及实体利益,请求贵院慎重考虑。如有不当,欢迎斧正!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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