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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依法对欠债公司裁定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导读】:民诉法修改后,首次确立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可以用于避免那些恶意逃债、拖延履行的情况。汉某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为防止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某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行为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行为保全是在我国新民诉法修订过程中首次确立的一项制度。

 二、案情简介

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追讨汉某公司所欠近800万元货款。法院查封汉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涂料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湾籍董事长刘某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

  此时,汉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评估、拍卖查封的机器设备。若该公司停产超过6个月,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基于此,某法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三、案例解读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躲避债务时有发生。“更换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原因,也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缘故。公司股东可能想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司停止经营没钱赚,想逃避个人后续义务。”某市第三法院清溪法庭庭长表示,该院经办的案件中,就有公司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实质作用。

  国内曾有法院通过发函方式,要求工商部门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函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执行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未经法院允许而变更,相关部门需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账目不明,最终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化被动为主动,有利于保障案件快速执行。

  当然,裁定公司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措施并非对一切欠债公司皆适用,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有些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有利于债务履行时,就不必采取该方式。

来源:汪建国律师微众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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