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人社部拟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严禁人为设置障碍


2016-09-03 人社部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来源 北京青年报

银色金属分割线

从单位辞职,总有单位在档案、社保关系转移上人为设置障碍。今后,这类行为有望被禁止。

近日,人社部就《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时,要在招聘简章中写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涉及档案、社保等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同时,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条例》还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条例》强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和流动障碍。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给出法律责任条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 不是什么事都可起诉:六十九类民事案件法院不会受理(上)
下一篇 融资中这“14”大误区,避开受益无穷!!!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