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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法院酌情处理的财产性纠纷的几种情形


【导读】:律师或有过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可以看到,判决书中经常有这样的一句话:“…综合…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元。”这样的一句话写出来很简单,然而酌情的结果往往让当事人大喊司法不公。今天,我们带您看看哪些案件最容易被法院酌情处理:

排名第一:主张违约金,最易被法院酌情调整

小案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王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由于王小姐按照约定从银行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张先生急于将房屋出售,不得不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另要求被告王小姐承担6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对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人民币5万元。

一句酌情让张先生认为违约金判决过低,不足约定的违约金9%,而王小姐也认为违约金判得有点高,因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房价至少上涨了15万元以上,张先生没有实际损失。

一句酌情让双方均不开心~

点评:在中国不要指望过高的违约金,看惯国外足球运动员动辄千万美金的违约金,甚至上亿的违约金,为何在中国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却这么难,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违约金往往只有补偿功能,而无惩罚功能,因此你被酌情实属正常,这类案件被酌情后,你也没必要去上诉,除非你能证明实际损失远高于法院酌情给你的:)

排名第二:抚养费、赡养费以及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类案件

小案例:

太多了,不举例,摘录判决书主文部分内容:

1、酌情确定王某应自2014年11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至李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2、本院根据406号房屋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占总房款的比例,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现值计算出应予分割的共同份额,同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情确定李×应给付孟×406号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20 000元。

点评:抚养费、赡养费这类案件的酌情处理,原则上在被告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应好好的酌情处理,尽量满足被抚养人及被赡养人的要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被法院酌情处理,除非明显误判,否则即便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不会给你再次被酌情的机会:)

排名第三:主张服务费的案件容易被法院酌情调整

小案例:

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居间服务,约定居间服务佣金为成交价的1%,A公司介绍客户给B公司后,B公司私自与A 公司介绍的客户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成交价为3200万元,A公司知悉后,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32万元的居间服务佣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最终“综合原告所提供服务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居间服务佣金为人民币40000元。”

这一句本院酌情,让原告大喊司法不公,28万元去哪儿了~~,被告违约跳开中介,从中受益匪浅!!!

点评:虽然酌情类案件改判率较低,但这样的酌情应大胆的去上诉,去谈形式合法、实体不公,去谈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及社会价值观,说不定二审法官认同你的观点,给你第二次被酌情的机会:)

酌情处理,其核心是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其实对法官要求非常高,要求法官依据法律原则,运用法律精神、司法良知以及生活经验法则,对案件进行综合、理性判断,然后给予酌情处理。然而,现实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往往会造成一些案件形式合法,而实体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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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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