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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纠纷看离婚后“彩礼”是否要返还?


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很多朋友咨询了解家庭婚姻中涉及的 “彩礼” 要不要返还。笔者在此通过两例案件作出解答。

未缔结婚姻 退还“彩礼”

其中一起是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已结为夫妻 “彩礼”按赠与处理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已经结为夫妻。根据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法院:不符合这三种情况 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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