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出资协议书 赢在第一步


2015-12-18 广州仲裁委员会

戳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

公司设立时所签署的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正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出资人出资问题,因此也常被称为出资协议。如果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或者出资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不能或者出现意外状况时,将会增加纠纷的可能性。

既然如此,在公司诞生之前,为免后患,出资人应怎样签订出资协议书?

——归纳起来,组成公司最基本的三要素是:人、财、物。因此签订出资协议的时候,则要着重留意:

人、财、责任

人: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股东资格瑕疵,应审查股东资格,尤其股东的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最好对股东的身份证明进行备份。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出资

与合伙的人合性不同,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财”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在出资协议书中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以及出资时间。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关于出资金额,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为了避免股东出资不实、拖延出资,在出资协议书中,还应当明确出资的时间,以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责任:出资责任&设立不能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股东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出资协议中还应当对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进行约定:

对外——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内部如何分担。

以及,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注意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有关责任的承担未作相应规定~

归纳

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公司的力量虽然很大,但是如果”先天不足“,则存在很多后患。因此,完善出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做到未雨绸缪,保障公司人、财、物的到位,才能确保赢在第一步。


上一篇 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只有经股东一致同意才有效
下一篇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