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份以来,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份大 额业务订单,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按时完成供货任务,水 产公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赶进度,连续半个月,职工每天工 作12个小时左右,且周末也不休息。职工苦不堪言,便推选 刘某、陈某、王某3人为代表,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减少 工作时间,结果遭到领导的拒绝。一气之下,刘某等3人 自3月17日开始始不再加班,每天只工作8个时。19号,水产 公司以刘某等3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加班,影响恶 劣”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刘某3人不服,与公司 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 求水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闸,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吋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曰不 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单位安排 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如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 求职工加班。协商后,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 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水产公司要求职工 每天加班3—4小时,并已连续加班半个月,尽管足额支付加 班费,但其安排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定标准,刘某等职 工有权拒绝加班,并提出改善诉求。7K产公司以“拒绝加 班”为由解除3人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经调解无效, 仲裁委最后裁决:水产公司分别支付刘某等3人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劳动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的裁决没有问 题,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虽然在个案件中,用人 单位按时足额给付了加班费,没有任何拖欠,但是其加班时间的安排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 息权,在劳动者代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 有权仅每天工作8个小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 同,明显是违法的,所以裁决其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于法有据。
本文来源:2016-10-11 大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