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对东莞市赣州商会赖副会长被砍一事的法律随想


作者:曾永前律师

    近日,惊悉东莞市赣州商会副会长赖君被长安无良二房东雇凶砍伤致残,愤懑填膺,无以言表!商会领导及会员诸君亲临病床,同息慰问,齐声怒谴,要求政府公权惩办凶顽、护我乡贤。鄙人在悲怒之余,沉吟数日,对于从法律角度处理此事,略有以下随想。

    一、价值理念。无论何种情况,人权高于债权,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绝不可因债权纠纷而剥夺、损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二、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在当今已气氛愈浓,任何纠纷,不管是包括房租、债权债务在内的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到人身伤害的刑事责任,最便捷、最经济、最安全的解决途径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协商、提起诉讼仲裁或刑事控告、自诉及刑事赔偿,以法律公器为平息各种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裁决。

任何以暴力方式等非法手段造成的后果都适得其反,甚至有理变无理,直至惹祸上身,即便是此种非法手段所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其所产生的后果也一应如此!对方二房东雇请社会黑手行凶逼租涉嫌犯罪的行为方式及后果就是明证,也值得全体商界人士在解决债权债务等所有纠纷时应吸取的反面教训。

三、公力救济。政府、国家或法律之所以成立或制定、实施的必要,就是要以公权力的强制性以保护公民、全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公权维持、保护私权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法治的普遍原则。国家制定、实施法律,设立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以国家公权的强制力以充分及时地保障公民、企业等的合法私权。因此,当合法私权受到非法侵犯时,应勇于和善于借助并通过公权的刑事制裁或民事裁判等合法途径及手段以维护和救济,从而惩治非法,保护合法,毖恶彰善。

赖君被砍,商会贤达同气连枝,齐声共慨,充分表达了赣州乡亲人我一体、共护正义之风貌。先贤有云:正义必将实现,也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在此想补充一句:正义必将实现,也应当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实现!

以上是本人作为法律人对妥处此事的简要随想,与商会诸贤君同共商榷,同勉进,不当不周之处,万望海涵指正。

(本文多次修改,以此为定稿)

             2015年11月20日


上一篇 独生子女不懂法律知识,可能连父母的房子都无法继承
下一篇 对股权可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