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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新规定:涉案财物应脱离办案部门独立保管


公安机关界定、保管和处理涉案财物时,如何规范司法程序?公权力对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如何尽可能减少公民财产损失、保障个人财产权利?近日,公安部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要求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新规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曾明确提出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新规出台是落实“两办”《意见》的体现,《规定》从原来的28条扩容到了现在的32条,内容涵盖涉案财物的保管、涉案财物的处理、监督与救济等方面,较之前无疑更为明确规范。

  严把“入口”关 无关财物三日内返还

涉案财物管理包括入口、保管、处理三个主要环节,新修订的《规定》强调“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不能轻易把财物变成涉案财物,在严把入口关环节进步很大。

  新《规定》明确,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新《规定》特别指出,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在此前的规定中,只是原则性提出“及时退还”,未给出明确具体时限。

  涉案财物脱离办案部门专门保管

  按照修订后《规定》要求,今后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存入该机关的唯一合规账户。

  过去涉案财物一般都是由办案部门管理,而在此次《规定》中体现了“两办”将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分离的要求。她还提到,新《规定》中保留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进行保管。”这种“例外”应是出于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

  新增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修订版《规定》中新增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也是亮点,体现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要求。

  新《规定》表明,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及时返还。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同时,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新规在执法监督方面内容也更加全面,如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列举,由过去的四种增加到了八种,完善了对办案人员、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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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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