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你个律师有什么用?


原创 2015-08-25 柳叶飞刀 法务之家

导读: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之一亚伦•德萧维奇在《最好的辩护》中表达的观点,律师这个行业跟维护正义什么的其实都没啥关系。如果法律是一个国家运行的规则基础,那么律师的作用就是保证所有人在这个规则下不会因为旁枝末节吃亏,规则下人人平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利用律师对法律的理解,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进而保证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收到摧残。

段子一:

客户:“律师,我怎么觉得你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

律师:“你走过大桥吗?”

客户:“走过。”

律师:“桥上有栏杆吗?”

客户:“有。”

律师:“你过桥的时候扶栏杆吗?”

客户:“不扶。”

律师:“那么,栏杆对你来说就没用了?”

客户:“那当然有用了,没有栏杆护着,掉下去怎么办?”

律师:“可是你并没有扶栏杆啊?”

客户:“可是…可是没有栏杆,我会害怕!”

律师:“那么,律师就是桥上的栏杆!……”

段子二:

一天晚上,一个黑社会大哥牵着狗遛圈,一个杀手从草丛里窜出来,啪啪两枪把狗打死了,大哥大怒:你杀我的狗干什么?

杀手冷哼一声:有人花500万,让我取了你的狗命!

这智商还当杀手?!

你out了!

据说,这个杀手是听了他私人律师的意见,发现委托合同存在漏洞,才这么干的。

这就是律师的作用,你说重要不重要?!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可以办理以下事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最大的作用,就是成为一堵墙,拦在国家和个人之间。(本段摘自知乎yilin wang)

多年的教育,很多人认为,国家是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

一个罪犯,被国家逮捕了,那肯定是罪大恶极了,从重从快判决不就完了么?弄个律师在那里辩护,又费马达又费电,多浪费啊。这就是很多人的想法。

但问题是,逻辑和事实都告诉我们,国家不可能是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甚至必然是猥亵、卑鄙、错误的。

就拿司法审判来说。

国家可能存心要陷害你。国家这样做的动机太多了:你的钱太多,他们想没收你的财产(重庆打黑)。你是总是发表和国家不一样的观点,他们想将你肉体消灭(张志新,遇罗克)。有个案子是破不了,就拿你顶罪(聂树斌)。甚至,就是因为你是律师,老和我做对,就要消灭你(李庄案)。

当然,国家有可能不想陷害你,但可能有技术上的疏忽。比如DNA验错了,等等。

还有,犯罪嫌疑人本来可能享受一定的轻判,但他自己不知道。如,他是自首的,但检察院却忽略了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等等。

国家单方面宣布某人是罪犯,很有可能是说谎,或者是错误,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将谎言戳穿,将错误改正。

因此,在经过律师的开展辩护之前,没有必死的罪犯。

当然,你肯定会提出疑问:如果律师巧舌如簧,将有罪的罪犯洗白了,或者,由于律师的存在,司法机关审判的难度加大了,会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漏网?

我负责任的告诉你:一定会。自由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甚至可能漏掉罪犯,就是我们为限制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付出的必要的代价。毕竟个人犯罪,破坏力有限,国家犯罪,那将是全人类的灾难。

重要言论: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这样定义律师的地位。

在习近平看来,律师关涉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孟建柱表示,“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上一篇 能否以股东会决议免除某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下一篇 你会处理身后事吗:导致遗嘱无效的十一种情形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