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9月,A公司从B处购买价值56904元的磨具卡板,经B多次催讨,A公司均未依约支付货款。后B查明,A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15年12月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是否当然无效?
本案例中,其实有两个思考点:一是,B如果诉讼或仲裁,A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01
公司若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72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法》第186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的规定可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该企业或者股东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而清算期间,企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虽在诉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所以仍可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主体适格。
02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上文所述,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也须注意,诉讼主体资格并不等于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其能否以企业的名义继续对外进行商事活动仍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公司法》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文案例中A公司似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结合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理论可知,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均无效。
强制性规范三分法:1)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在违反规定后仍使合同继续有效,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属于效力性规定;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该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王利明教授观点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行为应该认定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律适用者一般是在发生冲突的不同位阶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取舍。”
例如本案中,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与B签订买卖合同,显然这是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但该买卖合同行为并非必然无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尽快进行清算程序,避免增加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威胁交易安全,而不是要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一概否定其效力,并不符合该规范之目的,并且也不利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
2)对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已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鉴于A公司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
结语
综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确定其行为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7-10-13 法律实务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