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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016-08-0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相信现在的东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的人有很多。本期,由我院大朗法庭雷瑟琴法官为您解答,超龄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超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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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 即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 其中存在两种情形:

1. 劳动者在入职企业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保持原状在该企业工作;

2. 入职时劳动者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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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劳动者”是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的。

例1:关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关系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例2:关于解雇

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则用人单位解雇超龄劳动者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便无需支付赔偿金之类损失给超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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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

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这些劳动者付出劳动,其应享有对应的劳动报酬,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报酬的多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

工伤赔偿: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即发生工伤,是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那么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话,也可以获得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当的赔偿。

 

超龄劳动者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社保部门不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东莞市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做法,就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能提供有效且明显的证据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而且确实是因工作受伤,社保部门会对他进行工伤认定,但凡认定了是工伤,这类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就享有相同的权利了。

有效且明显的证据:例如有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或者用人单位确认这个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

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

如何保护自己?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些超龄劳动者在入职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因此,超龄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与用人单位进行事先约定,比如,约定好自己满意的劳动报酬,约定好加班费如何计算,约定好解雇的条件等等,同时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入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继续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处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如何保障他的权益呢?

这类劳动者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最多的情形。这类劳动者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尽快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权益。

   案例:女工刘某1962年7月18日出生,1999年7月11日进入一家鞋厂工作,担任普工。在职期间,该鞋厂并没有把加班费足额发放给刘某。2013年7月,刘某以鞋厂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要与鞋厂解除劳动关系。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但在这个案件中,刘某于2012年7月17日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她要求离开鞋厂时,早已经超过50周岁了。如果她在满50周岁之前提出与鞋厂解除劳动关系,她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十几个月的工资赔偿,但她是在已满50周岁之后才向鞋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刘某与鞋厂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12年7月17日,也就是她50周岁时终止,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

因此,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不存在。就是说,这时刘某提出解除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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