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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未经鉴定之前签订的补助协议无效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深圳宝安区某企业职工李XX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李XX忍受着疾病的折磨走上了艰难的诉讼维权之路。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李XX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

  患上职业病获赔两万余

  据了解,李XX原系深圳市某化工设备厂的职工,今年已近40岁。李XX该化工设备厂从事喷沙工作期间,于2000年12月查出患上了三期矽肺,之后不得不停止了工作。2001年8月,公司与李XX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并向李XX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补助2万元、退职补助金5580元,李XX的弟弟代其在协议上签名并领取了这笔钱。自2001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李XX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不满一次性赔偿提起诉讼

  谁料李XX的病情继续恶化,治疗费用越来越高。他认为,如果按照协议的标准作一次性赔偿,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2001年底,李XX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李XX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但因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被驳回。

  李XX遂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弟以李XX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李XX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应给予工伤待遇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李XX之弟就李XX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李XX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李XX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李XX治疗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等,并向李XX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李XX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李XX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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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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